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76號原 告 張涵雯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