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2號原 告 桃莉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峻霖原 告 永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憲明原 告 蔡憲明即明城工程行
達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樹木原 告 達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信吉原 告 世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于慶上列原告與被告克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4,2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