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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5號原 告 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王蕙蕙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另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經查,原告主張請求代位分割遺產,請求法院將被告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桃園市○○區○○段0000○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分割。

因無系爭不動產之鑑定價格可供本院核定其價額,本院乃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坊間房屋含土地之不動產交易價格係以建物坪數單價計算,而與系爭不動產鄰近社區、屋齡及樓層相近之房地,於與起訴時間最接近之民國113年11月10日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各為新臺幣(下同)309,079元,而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總面積合計為102.68平方公尺,以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200,070元(計算式:102.68平方公尺×0.3025×309,079元×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3=3,200,0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如欲委任麥志中、鄭維瑩為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委任狀。

三、末以,原告提出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尚有原告聲明以外之遺產,請原告來院閱卷確認是否列全部遺產整體為訴請分割標的。如原告無從確定上載遺產是否現均仍存在且尚未分割,亦得就相關事項陳明願意預納函詢手續費後聲請本院函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