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8號原 告 黃清松訴訟代理人 林玨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呂美、黃國青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