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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12號原 告 葉國勤訴訟代理人 張智偉律師上列原告與遠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龍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萬9,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裁判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