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45號原 告 A01法定代理人 A02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被 告 A04訴訟代理人 A003被 告 A05 ○○○ ○○○ ○ (越南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2月16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第5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45號原 告 A01法定代理人 A02訴訟代理人 張琇惠律師被 告 A04訴訟代理人 A003被 告 A05 ○○○ ○○○ ○ (越南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2月16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第5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