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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親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74號原 告 A01法定代理人 裴垂寧(BUI THUY NINH)訴訟代理人 王文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黃宇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關於本件「家事起訴狀」、「本院民國115年11月20日上午11時5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德文譯本(一式兩份並蓋印翻譯社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法院組織法第99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等規定辦理。

二、經查:原告本件訴請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被告係越南籍,住居德國並在德國有住居所,使用之當地通用語言為德文,現未在我國境內等情,業據原告陳明在案,並有兩造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河內市人民法院判決、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及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是被告未在我國境內,住居德國並在德國有住居所,為進行本件訴訟,有命原告將應送達被告之訴訟文書翻譯為德文並送回本院,再由本院轉請外交部送達之必要。

三、依上揭說明,此屬法定必備之程式,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
裁判日期:2026-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