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親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7號原 告 甲○○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 ○○○○○○○○)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爰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裁判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