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更一字第9號原 告 鄧浪蜂
鄧浪國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雅勻律師
葉光洲律師被 告 鄧張瑞蘭
鄧雲忠
鄧雲宏鄧桂琴孫秀琴
鄧力雲
劉瑞珍 住○○市○鎮區○○路0巷00弄00○00
號鄧嫃方鄧浪潮魏敬澄(魏新增之承受訴訟人)
住嘉義縣○○鄉○○村○○街000巷00 號魏敬燦(魏新增之承受訴訟人)
魏舒蕙(魏新增之承受訴訟人)
魏羚羚(魏新增之承受訴訟人)
魏鍾英妹魏敬浩魏敬淵魏玉禎
魏鍾銀妹(魏新銘之承受訴訟人)
魏敬潤(魏新銘之承受訴訟人)
魏敬書(魏新銘之承受訴訟人)
魏淑芳(魏新銘之承受訴訟人)
魏子媛(魏新銘之承受訴訟人)
魏新勇王魏森香歐陳玉妹
唐水龍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唐承灃
唐新興唐玉嬌唐玉霞唐玉鳳唐莉蓁劉陳冬妹陳清松鄧浪木鄧浪景李鄧秀妹朱桂蓮(鄧浪淮之繼承人)
鄧晉雲(鄧浪淮之繼承人)
鄧心茹(鄧浪淮之繼承人)
沈振雄(鄧桂香之繼承人)
沈振成(鄧桂香之繼承人)
沈麗英(鄧桂香之繼承人)
彭馨圓(魏瑞珍之繼承人)
彭馨儀(魏瑞珍之繼承人)
戴陳寶玉(戴興標之繼承人)
戴聖邦(戴興標之繼承人)
戴烜邦(戴興標之繼承人)
戴秀美(戴興標之繼承人)
戴秀珍(戴興標之繼承人)
戴秀珠(戴興標之繼承人)
沈志強(沈戴壽蘭之繼承人)
沈小蘭(沈戴壽蘭之繼承人)
沈芷逸(沈戴壽蘭之繼承人)
鄧城雲(鄧浪粗之承受訴訟人)
鄧松雲(鄧浪粗之承受訴訟人)
鄧煥雲(鄧浪粗之承受訴訟人)
蕭寶燕(徐鄧梅英之繼承人)
徐承國(徐鄧梅英之繼承人)
徐萍華(徐鄧梅英之繼承人)
吳克俊(吳鄧秋妹之繼承人)
吳淑華(吳鄧秋妹之繼承人)
吳克羣(吳鄧秋妹之繼承人)
鄧吳廷妹(鄧國雄之承受訴訟人)
鄧鎮雲(鄧國雄之承受訴訟人)
鄧玉瑤(鄧國雄之承受訴訟人)
鄧玉芳(鄧國雄之承受訴訟人)
鄧玉美(鄧國雄之承受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曾國俊被 告 黃月嬌(黃戴富容之承受訴訟人)
黃秀玲(黃戴富容之承受訴訟人)
黃睿華(黃戴富容之承受訴訟人)
郭孝吉(黃戴富容之承受訴訟人)
郭孝義(黃戴富容之承受訴訟人)
游家雯律師即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曹孟哲律師(嗣具狀終止委任)被 告 朱谷祥(戴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朱芸萱(戴美惠之承受訴訟人)
朱廷恩(戴美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民國113年4月24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029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字第406號發回更審,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鄧張瑞蘭、鄧雲忠、鄧雲宏、鄧桂琴、孫秀琴、鄧力雲、劉瑞珍、鄧嫃方、鄧浪潮、魏敬澄、魏敬燦、魏舒慧、魏羚羚、魏鍾英妹、魏敬浩、魏敬淵、魏玉禎、魏鍾銀妹、魏敬潤、魏敬書、魏淑芳、魏子媛、魏新勇、王魏森香、歐陳玉妹、唐水龍、唐新興、唐承灃、唐玉嬌、唐玉霞、唐玉鳳、唐莉蓁、劉陳冬妹、陳清松、黃月嬌、黃秀玲、黃睿華、郭孝吉、郭孝義、鄧吳廷妹、鄧鎮雲、鄧玉瑤、鄧玉芳、鄧玉美、鄧浪木、鄧浪景、李鄧秀妹、朱桂蓮、鄧晉雲、鄧心茹、沈振雄、沈振成、沈麗英、彭馨圓、彭馨儀、戴陳寶玉、戴聖邦、戴烜邦、戴秀美、戴秀珍、戴秀珠、朱谷祥、朱芸萱、朱廷恩、沈志強、沈小蘭、沈芷逸、鄧城雲、鄧松雲、鄧煥雲、蕭寶燕、徐承國、徐萍華、吳克俊、吳淑華、吳克羣應協同原告鄧浪蜂將如附表編號3-1、3-2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游家雯律師即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應將如附表編號7-1、7-2、7-3、7-4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之全部地上權,經前審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29號判決命如附表所示之全部地上權均應予塗銷。惟因附表編號3-1至3-2、7-1至7-4之部分地上權人於前審審理中死亡或更換遺產管理人,前審就該部分即有於訴訟當然停止間為裁判之情事,經原告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上字第406號將前審判決關於命地上權人塗銷附表編號3-1至3-2、7-1至7-4部分廢棄,發回本院審理,是本院審理範圍僅有附表編號3-1至3-2、7-1至7-4部分,其餘部分已於前審確定,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戴富容、鄧國雄、戴美惠已分別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3月14日、113年2月6日、113年10月19日死亡,黃戴富容之繼承人為黃月嬌、黃秀玲、黃睿華、郭孝吉、郭孝義,鄧國雄之繼承人為鄧吳廷妹、鄧鎮雲、鄧玉瑤、鄧玉芳、鄧玉美,戴美惠之繼承人為朱谷祥、朱芸萱、朱廷恩,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109至159、207至219頁);又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原為曾明馨律師,嗣於111年12月19日經法院准予解任,另選任曹孟哲律師為遺產管理人,復於115年7月21日經法院准予解任,另選任游家雯律師為遺產管理人,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596號、115年度司繼字第2199號裁定可按(見二審卷第41至42頁、本院卷第435頁),原告具狀聲明由其等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03至107、203至205、431頁),應予准許。
三、除鄧玉美、游家雯律師即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㈠伊為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
竟登記有如附表所示之38年間收件、存續期間無定期、權利人為鄧阿明、鄧阿祿、鄧阿立、鄧文榮、鄧永浪、鄧興浪、鄧曜民(下稱鄧阿明等7人)之地上權登記(下稱系爭地上權)。惟伊之被繼承人從未與鄧阿明等7人就系爭土地有設定地上權之合意,系爭土地亦未曾存在鄧阿明等7人所有之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況附表編號3-1、3-2所示之地上權人鄧阿立已於36年2月9日死亡,早於系爭土地謄本上設定系爭地上權之收件日期(38年),系爭地上權設定登記當時,鄧阿立既已死亡,斷無可能與伊之被繼承人達成設定地上權之合意,是鄧阿立所為之設定地上權行為應屬無效,且造成伊繼受系爭土地之使用妨害。
㈡系爭土地及同段1128地號土地均分別以中字第254號(權利人
:鄧阿明權利範圍2分之1、訴外人鄧阿才權利範圍4分之1、鄧阿祿權利範圍4分之1)及中字第456號(權利人:鄧阿明、鄧阿才、鄧阿立權利範圍各3分之1)設定2筆地上權,原共計有6筆地上權,且每筆地上權之設定權利範圍均為139.17平方公尺,而該1128地號土地上之2筆地上權業已由他案即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09號判決認定有自始無效之原因,職此,系爭土地於38年間分別各自設定與前開1128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事項完全相同之地上權,自應為相同之認定。系爭土地及同段1128地號土地所設定之地上權,均係於光復初期地政登記制度尚未完備時誤為登記,實際上並不存在。
㈢鄧阿才於系爭土地原以中字第254號所登記之2筆地上權(權
利範圍均為4分之1),現登記地上權人為鄧文榮(即附表編號4-1、4-3,權利範圍均為40分之5)、鄧永浪(即附表編號5-1、5-3,權利範圍均為40分之2)、鄧興浪(即附表編號6-1、6-3,權利範圍均為40分之2)、鄧曜民(即附表編號7-1、7-3,權利範圍均為40分之1);鄧阿才於系爭土地原以中字第456號所登記之2筆地上權(權利範圍均為3分之1),現登記地上權人為鄧文榮(即附表編號4-2、4-4,權利範圍均為30分之5)、鄧永浪(即附表編號5-2、5-4,權利範圍均為30分之2)、鄧興浪(即附表編號6-2、6-4,權利範圍均為30分之2)、鄧曜民(即附表編號7-2、7-4,權利範圍均為30分之1)。鄧曜民同時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及地上權人,則其於系爭土地上所設定如附表編號7-1至7-4所示之地上權,依民法第762條規定因混同而消滅。又系爭672地號土地面積僅22.58平方公尺,然地上權設定之權利範圍卻高達139.17平方公尺,且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應有部分均係因繼承或依法取得,取得應有部分比例均依法律所定,而系爭地上權登記之權利範圍,既無任何登記資料可佐,卻全數設定為139.17平方公尺,高於所依附之土地所有權,顯有登記內容錯謬不實之情況,原告亦得請求塗銷。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之判決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五、被告之答辯:㈠鄧玉美:伊認為此案與伊並無關係等語。
㈡游家雯律師即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請本院依法審理等語。
㈢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六、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等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上有系爭地上
權登記,其中游家雯律師即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為附表編號7-1至7-4所示之地上權人,鄧阿立為附表編號3-1至3-2所示之地上權人,惟鄧阿立早已死亡,其繼承人如附表「現地上權人(繼承人)」欄所示,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系爭土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被繼承人鄧阿立之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
㈡觀諸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系爭672地號土地面積僅為22.58
平方公尺,惟就系爭672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登記面積,每筆均高達139.17平方公尺,皆已逾設定地號土地之面積,足見該等地上權之登記確有與事實現況不符情事。
又系爭673地號土地面積為539.73平方公尺,而就系爭673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地上權面積每筆亦均為139.17平方公尺,合計設定地上權面積大於系爭673地號土地之總面積(計算式:139.17平方公尺×12﹥539.73平方公尺),該等地上權設定面積顯有高度重疊而無法併存於系爭673地號土地上,且系爭673地號土地上之地上權權利範圍依序為2分之1、4分之1、40分之5、40分之2、40分之2、40分之1、3分之1、3分之1、30分之5、30分之2、30分之2、30分之1,顯有登記權利範圍合計大於1之不合理狀態,登載顯然有誤。且被告亦未提出系爭土地合法成立地上權之證據,足認系爭地上權應屬登記錯誤,系爭土地上實無系爭地上權存在。
㈢綜上,系爭地上權既不存在,其地上權登記即有礙土地所有
權人即原告對土地之完整利用,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分別塗銷如附表編號3-1至3-
2、7-1至7-4所示之地上權登記,即屬有據。㈣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
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公同共有物權利之行使,除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以公同共有之財產為訴訟標的者,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既須合一確定,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起訴或被訴;且被繼承人如生前已負有塗銷土地登記之義務,且其土地登記如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可逕行請求其繼承人直接辦理塗銷其名義之登記,而無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塗銷登記之必要,但遺產於分割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應負塗銷義務者,仍為全體繼承人(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3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鄧阿立已於36年2月9日死亡,且附表編號3-1至3-2之地上權登記尚未由其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前開地上權設定登記自始即有不實,鄧阿立生前即負有塗銷之義務,則依前揭說明,原告請求鄧阿立之繼承人塗銷地上權登記,即屬有據,而無須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再辦理塗銷登記,併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如附表編號3-1至3-2、7-1至7-4所示之地上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為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譚德周法 官 林宇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昕蘅附表:
編號 土地 原地上權人 地上權登記內容 現地上權人(繼承人) 1-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阿明(歿)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254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2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鄧浪國、鄧李笑香、鄧傑生、鄧玫玲、鄧季姍、鄧美穗、呂招、張肇中、張肇文、張珮芸、方張月妹、張金妹、張群英、張秀英、張秀春、張秀琴、張春蘭、鄧浪瑩、黃垣瑍、黃莙淇、黃群湞、鄧翠美、何鄧嬌妹、黃坤雄、邱黃秋桃、傅黃春秋、黃春花、葉陳玉炎、葉治錄、葉綠美、葉慧美、葉祐竹、葉作森、葉作明、葉江玉花、葉治良、葉宜君、葉心潔、葉佐琳、林葉菊英、葉思妤、李映葶、黃莛凱、黃品銓、劉金仁、劉瑞達、劉瑞烽、林庭毅、林璿承 1-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456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3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1-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254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2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1-4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456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3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2-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阿祿 (歿)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254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4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鍾騰壽、鍾志紅、李堃地、李和鴻、鄧春梅、鄧春蘭、鄧浪龍 2-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254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4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3-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阿立 (歿)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456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3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鄧浪蜂、鄧張瑞蘭、鄧雲忠、鄧雲宏、鄧桂琴、孫秀琴、鄧力雲、劉瑞珍、鄧嫃方、鄧浪潮、魏敬澄、魏敬燦、魏舒慧、魏羚羚、魏鍾英妹、魏敬浩、魏敬淵、魏玉禎、魏鍾銀妹、魏敬潤、魏敬書、魏淑芳、魏子媛、魏新勇、王魏森香、歐陳玉妹、唐水龍、唐新興、唐承灃、唐玉嬌、唐玉霞、唐玉鳳、唐莉蓁、劉陳冬妹、陳清松、黃月嬌、黃秀玲、黃睿華、郭孝吉、郭孝義、鄧吳廷妹、鄧鎮雲、鄧玉瑤、鄧玉芳、鄧玉美、鄧浪木、鄧浪景、李鄧秀妹、朱桂蓮、鄧晉雲、鄧心茹、沈振雄、沈振成、沈麗英、彭馨圓、彭馨儀、戴陳寶玉、戴聖邦、戴烜邦、戴秀美、戴秀珍、戴秀珠、朱谷祥、朱芸萱、朱廷恩、沈志強、沈小蘭、沈芷逸、鄧城雲、鄧松雲、鄧煥雲、蕭寶燕、徐承國、徐萍華、吳克俊、吳淑華、吳克羣 3-2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38年中字第456號 2.登記日期:空白 3.登記原因:設定 4.權利範圍:3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4-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文榮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6260號 2.登記日期:106年1月26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40分之5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4-2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6261號 2.登記日期:106年1月26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30分之5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4-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6260號 2.登記日期:106年1月26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40分之5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4-4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6261號 2.登記日期:106年1月26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30分之5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5-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永浪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41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9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4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5-2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41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9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3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5-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41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9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4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5-4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41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9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3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6-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興浪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37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15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4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6-2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37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15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3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6-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37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15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4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6-4 1.收件字號:106年平資字第8370號 2.登記日期:106年2月15日 3.登記原因:贈與 4.權利範圍:30分之2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7-1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鄧曜民(管理者:游家雯律師即鄧曜民之遺產管理人) 1.收件字號:105年平資字第108011號 2.登記日期:105年11月30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範圍:40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管理者為遺產管理人 7-2 1.收件字號:105年平資字第108011號 2.登記日期:105年11月30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範圍:30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管理者為遺產管理人 7-3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1.收件字號:105年平資字第108011號 2.登記日期:105年11月30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範圍:40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 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管理者為遺產管理人。 7-4 1.收件字號:105年平資字第108011號 2.登記日期:105年11月30日 3.登記原因:繼承 4.權利範圍:30分之1 5.存續期間:無定期 6.地租:無 7.權利標的:所有權 8.設定權利範圍:139.17㎡ 9.設定義務人:空白 10.其他登記事項: 由重劃前134、134-1地號他項權利轉載。 管理者為遺產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