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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彭鄭桂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美華間因返還不動產登記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527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裁判日期:202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