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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黃子沛

何衣絃共同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相 對 人 潘毅傑

胡懿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351萬4,822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5號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潘毅傑及第三人楊佩怡對聲請人黃子沛負有新臺幣(下同)142萬6,600元,對聲請人何衣絃負有130萬2,400元,及均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債務。詎相對人潘毅傑為避免聲請人追索債權,於112年10月4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胡懿珊(下稱系爭信託登記),有害於聲請人前開債權之滿足,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之信託債權行為及系爭信託登記,並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請求相對人胡懿珊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登記為相對人潘毅傑所有。為避免系爭不動產再遭移轉,並使第三人知悉本件訴訟情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潘毅傑於112年9月28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胡懿珊,並於112年10月4日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胡懿珊,相對人間所為之系爭信託登記有害其債權,爰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規定,聲明請求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信託登記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撤銷;相對人胡懿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2年10月4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情,業據其提出本案訴訟起訴狀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案訴訟案卷宗確認屬實,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為相當釋明。又聲請人依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回復原狀部分,其訴訟標的實質上係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物上請求權,自屬基於物權關係之請求,且此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經登記,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自應准許。

(二)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准許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自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為106年6月14日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立法理由第5點所揭明。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實際上生妨礙第三人就系爭不動產進行交易之意願,致處分系爭不動產產生困難,仍以定相當擔保而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為宜。本件因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所受之損害,應係該期間難以處分系爭不動產取得換價利益所生之利息損失。茲參酌本案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1,454萬4,090元,此有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008號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144頁),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期間分別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又本案訴訟於113年8月26日繫屬於本院,依上開規定計算之辦案期限尚餘約4年10月,再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認相對人因本案訴訟審理期間因訴訟繫屬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為351萬4,822元【計算式:14,544,090×5%×4年10月=3,514,821.7元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酌定以351萬4,822元為適當。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附表編號 不動產 應有部分 1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物 全部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0000000分之671 3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0000000分之671 4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 0000000分之1 5 桃園市○○區○○段0地號土地 500000分之330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