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正南訴訟代理人 楊佳惠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楊皓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命其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