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附帶上訴人 李俊輝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曾意喬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履行契約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莉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