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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附帶上訴人 李俊輝即被上訴人附帶被上訴 曾意喬○○○○○ 巷0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所為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附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466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2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裁定命附帶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且上開裁定書正本已於同年10月21日送達於附帶上訴人(見本院卷第137頁)。惟附帶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可證(見本院卷第139頁)。依前揭規定,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莉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子祝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