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75號上 訴 人 許應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視同上訴人 吳秀菊被 上訴人 卜玉珍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2,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8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