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 告 高偉翔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律師被 告 黃國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