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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494號原 告 高偉翔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律師被 告 黃國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具狀表示兩造已達成和解,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