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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41號上 訴 人 喬崴BNB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欣達上 訴 人 莊志賢

蕭于庭

劉振邦被 上訴 人 張小文

邱金粉

吳春賢張正清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貴清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被上訴人訴請:㈠確認喬崴BNB社區於民國114年4月26日召開之第2屆第4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決議無效;㈡確認吳春賢、張正清、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喬崴BNB社區間第2屆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存在;㈢確認莊志賢、蕭于庭、劉振邦與喬崴BNB社區間第2屆管理委員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經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查吳春賢、張正清、喬崴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莊志賢、蕭于庭、劉振邦與喬崴BNB社區間乃各別之委任關係,為不同之訴訟標的,並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又上開訴訟標的均非屬對於親屬關係等身分上或人格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應以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而依上訴人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各項聲明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並合併計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5萬元【165萬元x1次會議+165萬元x6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21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