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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6號上 訴 人 簡旭東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世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6,466元(本金2,000,000元,加計自113年7月2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4日之法定遲延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27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