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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83號原 告 佰弈玩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奕璿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被 告 江涵龍

劉家偉被 告 旺旺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陵訴訟代理人 吳信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等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