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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99號原 告 達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芸雲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複 代理 人 洪家駿律師

張為詠律師謝孟高律師被 告 莊麗眞 住○○市○○區○○○街0號之0 訴訟代理人 黃云宣律師

徐睿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