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11號原 告 林伸山被 告 張翔琮
曾台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件第二、三項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四、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件第一、四至九項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略為:極上寓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委員針對管理費調漲問題實質違法(內容違法)屬無效決議。核其請求,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原告僅繳4500元,應補繳16,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目前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是僅對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若原告嗣後變更訴之聲明,有可能需再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而需再補繳裁判費,併此指明)。
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末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㈠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自原告所訴事實,有附件第二、三項所示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故命其應於如主文第三項所示時限內補正附件第二、三項所示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本院認被告應就附件第一、四至九項所示事項一併說明,爰一併曉諭如主文第四項所示,請原告於時限內一併具狀補正。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喬安附件
一、請你確認你的「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決的事項)是否為:「1、確認極上寓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4年3月15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如議案三調整管理費為每坪新臺幣95元之決議無效。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按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時,應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始為適格(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316號、97年度台上字第2347號裁判意旨參照)。如果你要針對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即住戶大會)做成的決議,應該以管理委員會作為被告而不是管理委員個人,請你斟酌更改,否則若當事人不適格(起訴不對的被告),法院可以直接駁回。
三、請提出建物謄本等證據證明你是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
四、你要求管委會提供會議錄音,請你先說明管委會依照哪一條法律規定或是規約約定需在開會時全程錄音,否則只能看管委會要不要自行提出(法院無法強制要求)。
五、你在書狀開頭寫「實質違法(內容違法)」,但書狀裡寫的很多東西都是涉及到程序的問題(例如覆議程序、非主席發言等等)而非議案結論的對錯問題,請你確定到底是要主張哪一種違法;另外你在書狀裡似乎有把一件事情重複不斷的來回敘述(舉例而言,光「不發一言」就寫了大概20次,看不太懂是只有開一次會不發一言還是開了20次會都不發一言),請把「事實」按照發生的先後順序再寫一遍(不要跳來跳去、不要重複)。
六、另外「理由」的部分,既然要主張對方違法,就要說明清楚違反的是哪一條法律或規約(例如如果你認為主席不發一言是違法,就請說明哪一條法律或規約規定在有人詢問的時候必須由主席發言回應)(如果主張的是規約,請提出社區規約影本),格式如下(以下為舉例,請依自己的主張修改內容):
編號 違法的事實 違反的法律或規約 1 主委在住戶一和住戶二提出是否可改成每坪80或90元時不發一言 社區規約第X條規定:住戶大會提問時必須由主委發言回應
七、依你起訴狀的內容看起來(包含會議記錄及LINE對話紀錄),住戶一和住戶二好像只是「提出疑問(是否有其他80、90元選項)」而非提出議案(要求表決的內容改為「每坪80元」)希望得到委員會回應,則住戶一和住戶二究竟是否有在開會的時候正式表達自己是要提出「臨時動議」?住戶一和住戶二究竟是誰?是原告嗎?
八、住戶一和住戶二有沒有在該次開會程序中(散會後的LINE不算)發言提出程序不合法(例如不發一言、不附議)的質疑?
九、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故原告補正上述事項之書狀,請清楚載明原告姓名年籍(原起訴狀原告欄為空白,僅在具狀人上寫「林伸山」,且用印部分為黑白,顯係影印),並務必由原告本人「親自簽名蓋章」後將這份原本提供給法院,且需按照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影本,若有證物及附件,均應含證物及附件一併影印)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