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36號原 告 捷映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家榤被 告 晶耀全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銘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耀全能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晶耀全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1,585元,應繳裁判費9,5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