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36號原 告 捷映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家榤被 告 晶耀全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銘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9,06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如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