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651號原 告 利德環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頌德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河能源環控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8,879元,應繳裁判費68,30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807元。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