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50號上訴人 即原 告 簡淑珍被上訴人即被 告 高瓊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據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6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