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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65號原 告 悍將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許淨淳被 告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2,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4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