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88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陳綺翾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劉丞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據上訴人即被告陳綺翾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關於陳綺翾提起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陳綺翾繳納【按:同案另一被告古明勲雖亦提起上訴(已裁定命補上訴費中),然核被告2人各有上訴權、且係分別提起上訴,為避免若古明勲未按期繳費、或撤回上訴等,將影響陳綺翾之上訴權,本院仍各命繳納上訴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陳綺翾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