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13號原 告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1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應予補正,且因原告訴之聲明內容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算本件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其中附表編號3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禕行附表: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確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⑴原告本件請求以被繼承人林吳秋蓮如遺產清冊所示之遺產為代位分割請求之標的,惟起訴狀檢附之遺產清冊為空白,且原告前聲請函調林吳秋蓮之遺產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及其死亡前二年(109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綜合信用報告紀錄等件並經函覆,請原告盡速確認本件欲代位請求分割之遺產內容為何。 2 請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及查報各項遺產於本件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本案不動產或同地段類似條件之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發行公司之淨值等)。 3 補正上開編號1至2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應記載正確之被告姓名及住址,且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