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2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郭奕辰訴訟代理人 劉博文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書呈即富軒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品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