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830號原 告 歐寶貴訴訟代理人 陳菁菁被 告 范廷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范廷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萬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6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按被告目前在監,經本院詢問其是否欲出庭,其已表明不願出庭,有其出庭意願表附本院卷第149頁可參,附此敘明),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范廷達與王麒翔、戴㴛鴻均可預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安安」之人向其等收購手機SIM卡,極可能係為詐騙之用,仍於民國108年8月至109年4月間與「陳安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組成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范廷達、王麒翔、戴㴛鴻分別以1張SIM卡新臺幣(下同)200元至2,000元之代價,由戴㴛鴻、王麒翔、被告范廷達分別收購或收受由身分不詳之人所收購之行動電話門號(人頭卡),再由被告范廷達或由王麒翔、戴㴛鴻依范廷達之指示,當面交付或以空軍一號寄予詐欺集團成員「陳安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旋使用該等行動電話門號於109年3月16日13時37分許與原告聯絡,以假冒其同事「陳宜畇」表示與老公投資事業急需資金為由向原告借款,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109年3月19日11時43分許、109年3月19日14時許、109年3月20日11時37分許、109年3月19日13時25分許、109年3月19日15時44分許、109年3月21日12時32分許、109年3月21日12時35分許,共匯入56萬元至指定帳戶,旋遭人提領一空,始驚覺遭騙。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遭詐騙之款項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賠償原告56萬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二)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0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所謂視為共同行為人之幫助人,係指以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對實施侵權行為人予以助力,促成其侵權行為之實施者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告主張上情,有原告警詢筆錄、存摺內頁、匯款申請書、存款憑條、匯款回條聯、存款憑證、交易明細等(本院卷第106-108、117-120頁)附卷可參,復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38號刑事判決相關卷宗查閱相符,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114年1月24日以該刑事案號就本件原告起訴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該案尚有其他被害人,而經該刑事判決另定應執行之刑)在案,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正。
(三)本件被告收購人頭卡並提供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使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便於遂行其詐騙行為,從而,被告與上述詐欺集團成員以前揭方法共同詐騙原告,致原告受損56萬元,應堪認定。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6萬元,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6日(送達回證見附民1381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3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本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