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36號原 告 王敦忠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政豪(以及相關人員及公司機構)間請求確認信託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