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44號原 告 吳秋賢訴訟代理人 郭佩君律師被 告 陳俊宏訴訟代理人 王永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兩造間成立合夥關係」及「兩造所成立之合夥事業曾承攬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新建工程加值廠房C、E棟安裝工程,且現已完工」之相關證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於114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經核尚有需再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