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52號原 告 兆泰電線電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楨被 告 徐士翔即大果科技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1,650元,應繳裁判費19,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550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