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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 告 陳有財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被 告 陳美金

陳美玉黃陳美珠陳美環陳祈恩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列事項,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判決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以下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應補正事項:㈠按當事人之適格,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

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又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而塗銷預告登記,係屬物權處分行為,應以該權利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該權利人係依繼承關係取得該預告登記權利,而尚未就相關預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前,則依上開民法規定,就該預告登記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命塗銷之裁判。經查,本件兩造之被繼承人梁乙妹死亡後,兩造迄未就梁乙妹於原告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限制登記事項)民國110年11月1日平資字第6902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梁乙妹,內容:為保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內容依同意書),義務人:陳有財,限制範圍:全部,110年11月3日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梁乙妹」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兩造均不得處分該預告登記,而無從由原告訴請塗銷。又原告身為梁乙妹之繼承人之一,應可為全體繼承人辦理系爭預告登記之繼承登記。且縱認無法單獨為全體繼承人辦理,亦應一併訴請被告偕同其辦理該繼承登記,而不得於未辦理或未併同訴請被告偕同其辦理下,逕訴請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

㈡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然系爭預告登

記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已敘述如前。是以原告逕自提起本件請求塗銷系爭預告登記之訴,於法未合。原告自應先補正單獨為梁乙妹全體繼承人辦理系爭預告登記之繼承登記,或於確認不能單獨為全體繼承人辦理該繼承登記下,為訴之追加,聲明訴請被告偕同其辦理該繼承登記,始得認其訴請塗銷系爭預告登記,非顯無理由。

㈢基上,於原告依法補正開上開事項前,其訴於法律上顯無理

由,爰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規定,裁定限期20日命原告補正之,否則駁回原告本件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