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 告 陳有財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律師被 告 陳美金
陳美玉黃陳美珠陳美環陳祈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被繼承人梁乙妹於原告所有坐落桃園市○鎮區鎮○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兩造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於起訴狀上所列訴之聲明雖為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預告登記予以塗銷(見本院調解卷第9頁至第10頁),然依其起訴狀所述內容,可知其已自承兩造為被繼承人梁乙妹之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預告登記請求權(見本院調解卷第11頁),是原告訴之聲明雖未記載詳實正確,然已可知其真正聲明欲請求者應為請求被告協同原告就如附表所示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應由本院就其真正聲明請求為審理,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71年3月23日由訴外人即兩造之父親陳朱埤贈與取得坐落桃園市○鎮區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0號,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嗣陳朱埤於110年9月10日死亡,訴外人即兩造之母親梁乙妹希望能與原告常久居於系爭房屋直至終老,惟恐原告擅自處分系爭房地,遂於110年11月1日就系爭土地,向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辦理預告登記(下稱系爭預告登記),而系爭房屋因未辦理保存登記而未隨同辦理。嗣111年9月30日梁乙妹因病身故,該預告登記之請求權由梁乙妹之繼承人即兩造取得。詎料,除被告陳祈恩以外之其他被告均已出具「預告登記塗銷同意書」,僅被告陳祈恩拒不辦理,致系爭預告登記迄今尚未塗銷。是梁乙妹為能長久居於系爭房屋所為之預告登記,應係其與原告間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而無效,爰依民法第87條、第113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第179條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及得心證之理由: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3年度房屋稅繳款書、繼承系統表、地政事務所預告登記申請書、被告陳美金、陳美玉、黃陳美珠、陳美環之預告登記塗銷同意書、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郵局存證信函等件在卷為證(見壢司簡調卷第17至81頁)。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揆諸前開法條,應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自認,而堪信屬實。
㈡按預告登記旨既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如該債權請求權
已消滅或確定不發生時,該預告登記亦已失其依據,應予塗銷(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8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預告登記係對於他人之土地權利,為保全其請求權而預先所為之登記,旨在保全債權請求權之行使,限制土地登記名義人對其土地為有妨害保全之請求權之處分,其保全之標的既為債權請求權且具有從屬性,則該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時,預告登記亦應予塗銷。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預告登記之設定既係梁乙妹與原告間通謀而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之規定應屬無效,則系爭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既自始、當然、確定地不生效力,原告依前揭法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塗銷系爭預告登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系爭預告登記因相關預告登記所保全之請求權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不存在,是系爭預告登記形式上仍存在,即屬妨害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而得由原告訴請梁乙妹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共同予以塗銷,是本件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附表(以下日期均為民國):
編號 不動產標示 登記事項 1 桃園市○鎮區鎮○段000地號土地 ⒈登記日期:71年3月23日 ⒉登記原因:贈與 ⒊原因發生日期:70年11月26日 ⒋所有權人:陳有財 ⒌權利範圍:全部 ⒍權狀字號:100桃平資字第006172號 ⒎其他登記事項:(限制登記事項)110年11月1日平資字第6902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梁乙妹;繼承人陳有財、陳美金、陳美玉、黃陳美珠、陳美環、陳祈恩,內容:為保全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權(內容依同意書),義務人:陳有財,限制範圍:全部,110年11月3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