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69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彭彥程
韓明君被上訴人即原 告 韓佩庭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6萬元(參本院卷第11頁114年度補字第671號補費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