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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7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呂宋金妹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規定,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就本院114年7月24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22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於114年9月25日收受,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曉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