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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77號原 告 黃啓祥被 告 富士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貿被 告 黃家倫上列當事人間合夥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1,519元,應繳裁判費1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淑利

裁判案由:合夥糾紛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