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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05號原 告 謝允中

周麗萍被 告 何泓興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801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塗銷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4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謝允中(下稱謝允

中,與原告周麗萍合稱為原告)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及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所擔保債權均不存在,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另就供擔保之物即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部分,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同路段、建築型態、屋齡相近之建物於近起訴時1年平均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6萬4,665元(含房地),據此估算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352萬5,536元【計算式:24.37+7.68+4.28+4.98+5.14+(376.01+53.08+2,058.92+994.66+290.69)×214/100000=54.52平方公尺(小數2位以下四捨五入),54.52平方公尺×64,665元=3,525,5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揆諸前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為350萬元。

㈡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簽

立之借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借款契約書),對原告之債權均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借款契約書債權額核定為230萬元。㈢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確認本院114年票字第1354號本票裁定

(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本票債權額核定為230萬元。

㈣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塗銷,係因

債權之擔保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同上開㈠所述應核定為350萬元。㈤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下稱系

爭預告登記)予以塗銷,依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核定為352萬5,536元。

㈥訴之聲明第6項,請求被告不得持系爭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對

原告強制執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裁定所載得為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核定為241萬3,425元【計算式:230萬元+自114年1月3日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11萬3,4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241萬3,425元】。

㈦又原告以一訴主張上開聲明,自經濟上觀之,均在於排除被

告就系爭不動產本於抵押權及預告登記之擔保債權取償,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352萬5,536元定之。

三、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2萬5,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8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芝芸附表(系爭不動產)編號 不動產 面積(平方公尺,小數點2位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謝允中之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地號土地(即編號2至4建物坐落基地) 7542 100000分之213 2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之5) 層次面積:24.37 夾層:7.68 陽台:4.28 1分之1 (共有部分)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面積2203.3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26 4.98 (計算式:2203.35/100000*226) (共有部分)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面積2761.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6 5.14 (計算式:2761.63/100000*186) 3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0號) 376.01 100000分之214 (共有部分)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面積2761.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22 53.08 (計算式:2761.63/100000*1922) 4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地下一層) 2058.92 100000分之214 (共有部分)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面積4142.7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4010 994.66 (計算式:4142.71/100000*24010) (共有部分) 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面積2761.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526 290.69 (計算式:2761.63/100000*10526)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