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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悅淳被上訴人即被 告 袁培剛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云云,然未依法定方式製作書狀,亦未表明上訴聲明,也沒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上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人於同年11月27日收受送達,迄未補正等情,有前開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堪可採認,爰依前開規定,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