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28號原 告 劉永濟
簡志岡簡梓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偉芳律師
許世賢律師被 告 馬張志成即桃園市私立長青社區長照機構訴訟代理人 廖麗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