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31號原 告 匡饒英玉訴訟代理人 匡洛彣被 告 太子世界B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杰芳訴訟代理人 黃宥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依簡易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確認社區規約第1章第2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內容,自始無效。(見調解卷第9頁),後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具狀撤回原聲明第2項(見本院卷第15頁)。從而,原告請求之金額已減縮至50萬元以下,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之範圍,爰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程序,並由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獨任繼續審理。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李秋梅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