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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9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931號上 訴 人 太子世界B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杰芳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匡饒英玉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3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31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予以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