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95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黃文華被 告 游秋湄
林廷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間就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二、被告林廷瑋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游秋湄前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然其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210,901元及遲延利息(下稱系爭債務),原告已取得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12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3323號核發如附表一所示執行名義內容之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在案。惟被告游秋湄為規避系爭債務,於民國113年3月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其子即被告林廷瑋,並於113年3月14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此無償行為已損害原告債權,原告於113年12月11日為聲請強制執行而調閱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時始知悉上情,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3年3月6日以贈與為原因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3月14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林廷瑋就系爭不動產於113年3月14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
二、被告均則以:確實為無償行為,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前段及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撤銷權之效力,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例外(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系爭不動產係於113年3月14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有系
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其異動索引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131頁),堪已認定。且依原告提出其所申請之系爭不動產第二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本院桃司調卷第20-33頁)其上列印日期分別為113年12月19日、113年12月11日,可認原告係於113年12月11日知悉被告間之上開行為,則原告於113年12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尚未逾越1年之除斥期間。
㈢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司執字第23323
號債權憑證、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為證(本院桃司調卷第18-3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異動索引核閱無訛(本院卷第15-131頁),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亦於本院114年5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本院卷第182頁),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係屬無償行為,並已害及原告之債權,應屬有據,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113年3月6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3月14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林廷瑋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
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冠諭附表一:
㈠被告游秋湄應給付原告495,440元,及自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㈡被告游秋湄應給付原告715,461元,及自112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2%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附表二: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6 84分之1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94 21分之1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9 84分之1 4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9 84分之1 5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54 4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