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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29號原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邱俊諺律師被 告 湯城世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美娟訴訟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前就原告聲請調查證據期間之計算有誤,原告證據調查聲請應尚未逾期而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