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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3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3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張華軒被 告 石佩宜律師即被繼承人簡英駿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簡英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9萬3,6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繼承人簡英駿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

0000000000之VISA信用卡,依約簡英駿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簡英駿至110年3月15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9萬3,642元未給付,其中27萬6,647元為消費款、1萬5,770元為循環利息、1,225元為其他費用,依約簡英駿應清償上開消費款項及其中27萬6,647元自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被繼承人簡英駿經由電子授權驗證於109年5月22日向原告借

款10萬元,約定自109年5月22日起分期清償,原告於當日將該筆借款撥入簡英駿指定帳戶,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現為年息1.845%)機動調整,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簡英駿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10萬元,及自11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簡英駿於109年10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皆拋棄繼承,被告經選任為簡英駿之遺產管理人(案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186號),而簡英駿人尚欠原告本金39萬3,6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之金額,請法院依法審酌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貸款申請書(勞工紓困貸款)、貸款約定書、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被繼承人簡英駿除戶謄本、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4186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文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前開證物形式上真正均不爭執(本院卷第32頁),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繼承人死亡,其繼承人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範圍,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176條、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規定,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準此,遺產管理人僅於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範圍內,負有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義務。簡英駿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揆依上揭規定,被告基於其遺產管理人須以遺產清償債務之職務,自應於管理被繼承人簡英駿之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清償責任。

五、綜上,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借貸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簡英駿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原告雖為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仍由本院依職權宣告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被告因本件而支出之訴訟費用屬民法第1150條所定之遺產管理費用,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中支付,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凱銘附表:(民國;新臺幣/元)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1 信用卡 293,642元 276,647元 15% 自11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100,000元 100,000元 1.845% 自110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裁判日期:202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