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76號原 告 王藝樺訴訟代理人 曾耀德律師被 告 簡仁憶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42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陳報被告係以原告對被告之何項債務(包含該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金額、清償期等內容),與被告對原告所負新臺幣45,000元醫美針費用之債務為抵銷。原告則應於收受被告上開書狀後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