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27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陳昌增
楊思小被上訴人即原 告 陳昌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昌裕因114年度訴字第1127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91,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