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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美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飛創空間規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媁媁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1135號給付逾期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4,8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