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唐國森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唐國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114年度訴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孟育